中共白銀高新區工委《黨工委會議制度》
白高新黨發〔2017〕27號
(2017年9月11日)
黨工委會議制度
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,按照黨工委分工負責、充分發揮黨工委集體領導作用的原則,進一步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,提高高新區黨工委議事決策水平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指導思想
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,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,在思想上、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堅持解放思想、實事求是、與時俱進,嚴格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嚴格遵守黨的紀律,堅決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,在市委的領導下,結合高新區實際,創造性地開展工作。
二、會議內容
(一)傳達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傳達學習黨和國家以及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會議、重要文件、指示精神,結合高新區實際,研究具體貫徹執行意見,保證政令暢通。
(二)研究決定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。
(三)討論研究高新區黨的建設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、廉政建設、組織建設、作風建設、思想建設及工、青、婦群眾組織工作情況,處理和解決這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。
(四)按照有關規定,討論決定各類人才的招聘錄用。研究人事制度改革措施。
(五)研究討論黨員發展工作計劃,審批黨員發展,預備黨員轉正,黨組織設置及黨支部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免等黨建工作有關事項。
(六)按照管理權限,調查研究黨員違紀案件,討論決定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或提出處理意見。
(七)討論決定以黨工委名義發出的重要文件,審議以黨工委名義上報的重要請示、報告。
(八)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。定期聽取黨工委成員和高新區基層黨組織工作匯報。
(九)其他需由黨工委集體研究的重要工作。
三、會議規則
(一)黨工委委員會議用于安排中心組學習或討論重要事項,如工作有需要,可隨時召開。必要時可以召開黨工委擴大會議。
(二)黨工委會議由黨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,也可以委托黨工委副書記召集和主持。
(三)黨工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。討論人事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工委委員參加方可召開。因故不能參加的,應在會前向召集的書記或副書記請假。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,可在會議召開之前提出。
(四)黨工委會議議題,由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,書記確定。凡提交黨工委會審議的議題,涉及多個部門的,事先應協調溝通,形成初步意見,并征得分管領導同意;議題主辦部門應提供簡要的書面材料,內容包括匯報要點,需討論決定的事項,以及對所提問題解決辦法的建議或方案,由分管領導向黨工委會議匯報。黨工委會議議題的安排應適量,一般不增加臨時議題。每項議題都應根據內容,明確匯報人、匯報時間,并通知匯報人作好充分準備。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除因特殊緊急情況臨時召開的以外,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1天由辦公室通知到各委員。
(五)黨工委會議召開時,如議題涉及到有關局室,必要時有關局室負責同志可列席會議,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準備工作。
(六)黨工委會議應由辦公室做好記錄,經整理后歸檔保存。會議決定事項,根據需要編發會議紀要。會議記錄整理和會議紀要編發由辦公室負責。
四、議事決定方法
(一)主持會議的書記要根據討論情況歸納集中,提出決議和草案。
(二)黨工委會議討論的決定或決議,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,由黨工委全體委員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。對突發性重大事件的處理決定,必須由到會黨工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。對決定重大問題要逐個討論,意見基本一致的采取口頭表決,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的進行舉手表決,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。分歧意見要做好記錄,意見一致的要無條件執行。
(三)凡提交黨工委會討論的干部,辦公室事先應認真考察,并向黨工委會提供考察材料。干部的推薦、提名、任免和獎懲事項,由黨工委書記和有關委員醞釀后提交黨工委會討論。
黨工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,實行票決制,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1.黨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委員,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、推薦、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,與會同志認真醞釀、討論。
2.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要問題不清楚的,應當暫緩表決。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,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查清。
3.在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,與會委員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,對擬任免人選逐個表明同意、不同意或者緩議的明確意見。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,也不另行投票。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,以黨工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。
(四)黨工委會議嚴格按事先確定的議題進行,無特殊情況,不得在會上臨時動議。
(五)對因病因事未出席會議的黨工委委員,會后由書記或副書記向他們通報本此會議的內容,如有不同意見,要及時向黨工委書記反饋。
(六)黨工委會議中其他成員先表態發言,經集體討論,“一把手”在議事決策中應最后表態發言。
(七)對黨工委會議中有關需要保密的內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。如發生失、泄密現象,要進行嚴肅的批評和教育,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。
五、決定的執行和監督
(一)黨工委決議一旦通過,組成人員必須按照分工,各司其職,全心全力地抓好黨工委決議的貫徹落實,并及時向黨工委報告工作情況。
(二)在決議執行過程中,如發現決策有失誤時,要及時提請黨工委會議復議,以糾正失誤,減少損失。
(三)黨工委書記或副書記對決策的執行情況要及時或定期檢查,催辦和指導,以保證決策的貫徹落實。
六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